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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第 3 條
- 1.申請人提出前條第一項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足資證明眷屬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 2.前條第二項條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內政部移民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供之居留資料進行查對。
- 3.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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