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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7身心障礙鑑定報告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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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2. 2.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4. 4.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取得鑑定報告後須由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通過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作為申請福利服務的依據。

Q · 拿到醫師的失能診斷後,為什麼還要做需求評估才有福利?

醫療鑑定後還要過需求評估,通過才發身心障礙證明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後,會核轉給直轄市、縣(市)社會局處,由專業團隊另做需求評估。評估會看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六大因素,合於規定才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福利與服務。診斷書只是入場券,證明才是換到資源的鑰匙。

白話解讀

很多家庭走完醫院關卡、拿到醫師開的失能診斷書之後,以為流程結束了,可以開始享受身心障礙福利。錯了。在台灣的制度裡,醫療診斷只是第一張門票。真正能換到輔具補助、居家服務、交通優惠、職業重建、租金補貼的,是社會局另外發給你的那張「身心障礙證明」。而那張證明,必須通過這條法律規定的「需求評估」才會核發。第7條把整個流程拆成兩段:衛生機關負責「你身體哪裡有狀況」,社會局負責「你生活上需要什麼」。後者會看障礙類別、家庭經濟、照顧需求、社會參與,全部評過一遍才決定你能用哪些服務。這意味著,你在那一次評估面談時說了什麼、沒說什麼,會直接決定你未來幾年能拿到的資源。

法律定性

需求評估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建立的程序:主管機關於取得衛生機關核轉的鑑定報告後,由專業團隊就障礙程度、家庭經濟、照顧與社會參與等需求綜合評估,作為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及配置福利服務的依據,是台灣身心障礙制度從醫療模式轉向 ICF 功能模式的關鍵環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已經有醫生的診斷書了,為什麼還要社會局再評一次?

醫師看的是你的身體狀況,社會局看的是你的生活需求。同樣是脊髓損傷,住公寓二樓和住電梯大樓的人需要的服務完全不同。本條第二項列六大評估因素,就是要讓服務組合貼近你真實的生活。實務上那 60 到 90 分鐘的面談是未來幾年的資源分配大會,準備越充分拿到越多。

Q2需求評估結果出來只給我很少的服務,我覺得不夠用怎麼辦?

三條路:第一,30 日內提訴願主張評估認定有誤;第二,蒐集新事證後申請重新評估,例如照顧者過勞、新增合併疾病;第三,針對個別服務向各主管機關申復。實務上很多案子在訴願審議前就被機關自行重新處理,提訴願的動作本身會讓承辦單位重新審視你的案子。

Q3我家裡有失智長輩,能拿到身心障礙證明嗎?

可以。現行 ICF 新制下失智症屬第一類障礙,須由神經內科或精神科醫師完成符合 ICF 量表的鑑定,再經需求評估。實務提示:失智長輩的評估建議由主要照顧者全程陪同並描述日常實況,因為失智者在評估當下常表現得比平時好,這叫面試效應,會讓需求被嚴重低估。

Q4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是什麼?

社會局在醫療鑑定外另做的評估,看你的生活與照顧需求決定核不核發證明、配哪些服務。

Q5身心障礙鑑定和需求評估差在哪?

鑑定由衛生機關看身體損傷,需求評估由社會局看生活需求,兩關都過才發證明。

Q6需求評估的六大因素是什麼?

障礙類別與程度、家庭經濟、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加綜合判定。

Q7身心障礙證明和舊的身心障礙手冊一樣嗎?

舊制手冊看醫療等級,民國96年後改 ICF 新制證明,需加做需求評估,福利配置更貼近生活。

Q8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怎麼辦?

醫療鑑定後報告核轉社會局,主動到戶籍地登記評估,備妥生活紀錄與服務清單接受面談。

Q9需求評估面談前要準備什麼?

把一週生活流程寫成表:起床、洗澡、移動、就醫、工作學習各由誰協助、有何困難。

Q10需求評估通過後能拿到哪些服務?

依證明背面註記,含輔具補助、居家服務、無障礙改造、交通優惠、職業重建、生活補助等。

Q11重新評估要怎麼申請?

證明效期屆滿前 60 日內辦理重評;狀況有重大變化可隨時依第 13 條申請。

Q12需求評估不通過或給太少怎麼辦?

30 日內提訴願,或備新事證申請重評,並針對個別服務向各主管機關申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身心障礙鑑定(第6條)需求評估(第7條)
負責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鑑定醫院社會局處專業團隊
看什麼身體構造與功能損傷(醫療面)生活、照顧、經濟、社會參與需求
產出鑑定報告身心障礙證明+服務配置
可否併辦可與評估併同辦理得併同鑑定辦理(第4項)

身心障礙鑑定(第6條)

負責機關
衛生主管機關/鑑定醫院
看什麼
身體構造與功能損傷(醫療面)
產出
鑑定報告
可否併辦
可與評估併同辦理

需求評估(第7條)

負責機關
社會局處專業團隊
看什麼
生活、照顧、經濟、社會參與需求
產出
身心障礙證明+服務配置
可否併辦
得併同鑑定辦理(第4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障害者総合支援法 第21条(障害支援区分の認定)
韓國장애인복지법 제32조(장애인 등록·서비스 지원 종합조사)
中國残疾人保障法(残疾评定与残疾人证核发制度)
德國SGB IX § 13 / § 117(Bedarfsermittlung, Teilhabeplanung)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 L146-8(évaluation des besoins par la MDPH, loi n° 2005-10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690520 制定)

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殘障福利預算,並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

立法理由規定殘障福利經費來源,並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以利殘障福利之推展。

(0790112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專列殘障福利預算,並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   前項殘障福利預算,地方政府財政確有困難者,應由中央政府補助。

立法理由從「加寬」二字,編列改為「專列」,蓋目前殘障福利預算仍未成為專列項目。

(0860418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以行政首長為主任委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等為委員;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等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保護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保護相關事宜。   二、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護相關事宜。   第一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遭受損失時,其最終申訴及仲裁,由中央主管機關之保護委員會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促進推展保護殘障者相關業務,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立殘障者保護委員會,及其組織成員。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殘障者保護委員會掌理事項。   四、為因應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施行後之組織體制,第三項明定殘障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五、為落實保障殘障者之權益,增訂第四項,俾使殘障者於其權益受損時能有最終申訴及獲仲裁之機會。

(0901031 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以行政首長為主任委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等為委員;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等,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保護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保護相關事宜。   二、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護相關事宜。   第一項保護委員會組織與會議及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之處理,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遭受損失時,其最終申訴之審議,由中央主管機關之保護委員會辦理。

立法理由一、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為其自治事項,且目前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係為任務編組,性質一亦無須以組織規程定之;又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明定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之處理,爰修正之。   二、有關仲裁事宜,仲裁法已有詳細規範,依其性質尚不宜由行政機關逕為處理,爰將第四項有關由中央主管機之保護委員會辦理仲裁規定刪除。

(0960605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福利與服務之提供,應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後,以評估報告為依據。   三、第二項規定進行需求評估應考量之變項範圍。   四、第三項規定福利服務之提供應以需求評估載於身心障礙證明者為其範圍。   五、為利地方政府彈性結合轄區資源,爰於第四項規定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及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授權規定。

(0690520 制定)

規定殘障福利經費來源,並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以利殘障福利之推展。

(0790112 全文修正)

從「加寬」二字,編列改為「專列」,蓋目前殘障福利預算仍未成為專列項目。

(08604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促進推展保護殘障者相關業務,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立殘障者保護委員會,及其組織成員。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殘障者保護委員會掌理事項。   四、為因應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施行後之組織體制,第三項明定殘障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五、為落實保障殘障者之權益,增訂第四項,俾使殘障者於其權益受損時能有最終申訴及獲仲裁之機會。

(0901031 修正)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為其自治事項,且目前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係為任務編組,性質一亦無須以組織規程定之;又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明定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之處理,爰修正之。   二、有關仲裁事宜,仲裁法已有詳細規範,依其性質尚不宜由行政機關逕為處理,爰將第四項有關由中央主管機之保護委員會辦理仲裁規定刪除。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福利與服務之提供,應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後,以評估報告為依據。   三、第二項規定進行需求評估應考量之變項範圍。   四、第三項規定福利服務之提供應以需求評估載於身心障礙證明者為其範圍。   五、為利地方政府彈性結合轄區資源,爰於第四項規定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及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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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