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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28395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對法院受理監護宣告事件擬選定直轄巿、縣(巿)政府擔任監護人時之建議

主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對法院受理監護宣告事件擬選定直轄巿、縣(巿)政府擔任監護人時之建議(如附件),請轉知所屬參考。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衛生福利部 107 年 10 月 16 日衛授家字第 1070902134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來函略以,近年曾接獲法院函詢關於應受監護宣告民眾之戶籍地與住居所地不同時,宜由何處之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之意見。該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需求之評估及提供有關規定,建議仍應選定戶籍地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較符法制。倘該主管機關無意願時,建請法院諮詢主管機關並請其推薦適當社會福利機構,以就近執行監護職務等建議供參(詳如附件)。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衛生福利部、本院公共關係處、本院資訊處(請置法學檢索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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