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 條(身心障礙者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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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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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採 ICF 八大身體系統分類,須損傷致顯著偏離並影響社會參與,且經醫事社工特教職輔團隊鑑定領證者,始為身心障礙者。
Q · 有醫師診斷書就算身心障礙者嗎?
不是。須經四類專業團隊鑑定並領證才算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僅有診斷書不足以認定身心障礙者。法律要求身體八大系統構造或功能損傷致顯著偏離,且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並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等專業人員組成之團隊鑑定及評估,最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才符合定義。診斷書只是申請鑑定的起點,不是結論。
深度解讀
你或你家人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被駁回過嗎?很多人不知道,這條法律從2007年(民國96年)開始就已經不再用「肢障、聽障、視障」這種舊分類了,而是改用八大身體系統,跟著聯合國 WHO 的 ICF 國際分類接軌。這個改變不只是換個名字,它直接決定了「你算不算身心障礙者」的標準。重點是:要拿到證明,不只要醫師說「你有損傷」,還要證明這個損傷「顯著偏離或喪失功能,並影響你參與社會生活」,而且必須經過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業輔導四種專業人員組成的團隊鑑定。換句話說,光有疾病不夠,光有診斷書不夠,必須是「在生活中真的卡住」才符合定義。這就是為什麼有些癌症患者拿不到證明,有些憂鬱症患者拿不到證明,但有些看起來「正常」的人卻領得到,差別不在病情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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