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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5身心障礙者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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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採 ICF 八大身體系統分類,須損傷致顯著偏離並影響社會參與,且經醫事社工特教職輔團隊鑑定領證者,始為身心障礙者。

Q · 有醫師診斷書就算身心障礙者嗎?

不是。須經四類專業團隊鑑定並領證才算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僅有診斷書不足以認定身心障礙者。法律要求身體八大系統構造或功能損傷致顯著偏離,且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並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等專業人員組成之團隊鑑定及評估,最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才符合定義。診斷書只是申請鑑定的起點,不是結論。

白話解讀

你或你家人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被駁回過嗎?很多人不知道,這條法律從2007年(民國96年)開始就已經不再用「肢障、聽障、視障」這種舊分類了,而是改用八大身體系統,跟著聯合國 WHO 的 ICF 國際分類接軌。這個改變不只是換個名字,它直接決定了「你算不算身心障礙者」的標準。重點是:要拿到證明,不只要醫師說「你有損傷」,還要證明這個損傷「顯著偏離或喪失功能,並影響你參與社會生活」,而且必須經過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業輔導四種專業人員組成的團隊鑑定。換句話說,光有疾病不夠,光有診斷書不夠,必須是「在生活中真的卡住」才符合定義。這就是為什麼有些癌症患者拿不到證明,有些憂鬱症患者拿不到證明,但有些看起來「正常」的人卻領得到,差別不在病情輕重,在於對「參與社會生活」的影響程度。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為身心障礙者之定義性規定,自民國96年起改採世界衛生組織 ICF 國際分類,將身心障礙界定為神經精神、感官、言語、循環呼吸、消化內分泌、泌尿生殖、神經肌肉骨骼、皮膚等八大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致顯著偏離或喪失並影響活動與社會參與,且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等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有醫師開的精神疾病診斷書,為什麼還領不到身心障礙證明?

因為本條要求的不只是有疾病,還要損傷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並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業輔導四種專業人員團隊鑑定。診斷書只證明你有病,不能證明功能受顯著影響。提高通過機率的關鍵,是準備功能評估報告與生活功能受限的具體紀錄。

Q2身心障礙者的八大類是按什麼分的?跟以前的肢障、聽障有什麼不同?

民國96年全文修正後,從疾病分類改為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分類,跟著 WHO 的 ICF 國際分類走。八大類涵蓋神經精神、感官、言語、循環呼吸、消化內分泌、泌尿生殖、神經肌肉骨骼、皮膚等系統。同一種病可能跨多類,申請時由鑑定團隊判定屬於第幾款,會影響後續可申請的福利項目。

Q3鑑定多久要做一次?永久不變的損傷也要重做嗎?

一般身心障礙證明效期為5年,到期前60日內要重新申請鑑定。若鑑定團隊認定為永久性損傷,會核發長效或免效期證明。但部分福利資格仍需定期評估,每次重新鑑定也是調整障礙等級的機會,狀況惡化可申請等級提升,改善也可能降級或失格。

Q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是什麼?

它是身心障礙者的法定定義,也是所有身心障礙福利的入口閘門,自民國96年改採 ICF 八大身體系統分類。

Q5身心障礙八大類是什麼?

神經精神、感官疼痛、言語、循環呼吸、消化內分泌、泌尿生殖、神經肌肉骨骼、皮膚八大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

Q6什麼叫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

指損傷導致在日常生活、就學、就業與社會互動中執行活動與參與顯著受限,是認定的核心而非病名。

Q7ICF 分類是什麼?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以身體功能、結構與活動參與評估,取代舊的疾病分類。

Q8身心障礙證明怎麼申請?

社會局處領表 → 指定醫療機構醫師開 ICF 鑑定表 → 社政特教職輔團隊評估 → 核定領證。

Q9身心障礙鑑定要多少錢?

鑑定費依規定部分由政府補助,自付額視縣市與項目而定,低收入戶多可全額補助,詳洽戶籍地社會局處。

Q10怎麼證明功能受損達到標準?

備齊醫師功能評估報告、社工訪視紀錄、學校或職場適應紀錄、無法自理的影像紀錄,補強活動與參與受損。

Q11鑑定要多久?

含醫療鑑定與專業團隊需求評估通常約二到三個月,視機關排程與個案複雜度而定。

Q12身心障礙證明 vs 殘障手冊差在哪?

手冊是2012年前舊制按疾病分類;證明是 ICF 新制按身體系統分類,效期5年需重新鑑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舊制(殘障手冊)新制(身心障礙證明)
分類依據按疾病名稱(肢障、聽障、視障、智障)按 ICF 八大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
認定方式醫師鑑定為主四類專業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
核心標準有無損傷/疾病功能顯著偏離且影響社會參與
效期多為長期有效一般5年,到期前須重新鑑定

舊制(殘障手冊)

分類依據
按疾病名稱(肢障、聽障、視障、智障)
認定方式
醫師鑑定為主
核心標準
有無損傷/疾病
效期
多為長期有效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

分類依據
按 ICF 八大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
認定方式
四類專業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
核心標準
功能顯著偏離且影響社會參與
效期
一般5年,到期前須重新鑑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障害者基本法 第2条(障害者の定義)
韓國장애인복지법 제2조(장애인의 정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2条(残疾人的定义)
德國SGB IX § 2(Begriff der Behinderung)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icle L114(définition du handicap, loi n° 2005-102)
美國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42 U.S.C. § 12102(definition of disabi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690520 制定)

省(市)社會處(局)及縣(市)政府應定期舉辦殘障者之調查。

立法理由殘障者行動不便,且多知識低落,政府應定期舉辦殘障調查,以瞭解殘障者之需要,並予以適當之協助。

(0790112 全文修正)

殘障福利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殘障者之調查,出版統計年報;每十年應舉辦殘障人口普查。

立法理由明確規定調查與普查之年限,以確實掌握殘障人數及其動態,作為規畫殘障福利措施的重要依據。

(0860418 全文修正)

為預防、減低身心障礙之發生,各級政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有計劃地推動身心障礙預防工作、優生保健、預防身心障礙之知識,針對遺傳、疾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並推動相關宣導及社會教育。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預防殘障之發生,責成各級政府應有計劃推動防範及加強宣導工作等。

(096060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對身心障礙之定義分類系統欠缺一致性原則,既無法周延含括全部障礙類別,亦無法在不同類別之間達成互斥效果;且無法與國際(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通用系統接軌,以提供了解「健康」與「健康相關」後果之科學基礎及建立普遍適用可以描述健康狀態及其後果之共同語彙,以促進不同專業之間、不同國家地區決策者可以互相溝通之媒介,故應用國際通用健康狀態編碼系統,增進不同國家地區資料之比較。   三、為使身心障礙之定義分類系統與國際障礙分類系統接軌,乃依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頒佈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分為八個身體功能障礙類別,並將現行十六類身心障礙者納入未來分類體系,以保障目前已納入體制之身心障礙者權益,可兼顧身心障礙服務體系與其他體系之間相互合作及配合。   四、為確實符合ICF架構,即兩大部分、四個層次之評估:第一部分(包括第一層次:身體結構、第二層次:身體功能、第三層次:活動與參與);第二部分(第四層次:環境與人為因素)故需加入評估是否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爰全面檢討修正第一項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定義。   五、原條文第二項刪除,另於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0690520 制定)

殘障者行動不便,且多知識低落,政府應定期舉辦殘障調查,以瞭解殘障者之需要,並予以適當之協助。

(0790112 全文修正)

明確規定調查與普查之年限,以確實掌握殘障人數及其動態,作為規畫殘障福利措施的重要依據。

(08604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預防殘障之發生,責成各級政府應有計劃推動防範及加強宣導工作等。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對身心障礙之定義分類系統欠缺一致性原則,既無法周延含括全部障礙類別,亦無法在不同類別之間達成互斥效果;且無法與國際(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通用系統接軌,以提供了解「健康」與「健康相關」後果之科學基礎及建立普遍適用可以描述健康狀態及其後果之共同語彙,以促進不同專業之間、不同國家地區決策者可以互相溝通之媒介,故應用國際通用健康狀態編碼系統,增進不同國家地區資料之比較。   三、為使身心障礙之定義分類系統與國際障礙分類系統接軌,乃依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頒佈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分為八個身體功能障礙類別,並將現行十六類身心障礙者納入未來分類體系,以保障目前已納入體制之身心障礙者權益,可兼顧身心障礙服務體系與其他體系之間相互合作及配合。   四、為確實符合ICF架構,即兩大部分、四個層次之評估:第一部分(包括第一層次:身體結構、第二層次:身體功能、第三層次:活動與參與);第二部分(第四層次:環境與人為因素)故需加入評估是否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爰全面檢討修正第一項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定義。   五、原條文第二項刪除,另於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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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