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3

  1. 1.違反前條規定,並經董事會認定情節重大或不任職位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董事、監事: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二、執行長或與該職務相當之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2. 2.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海委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第 3 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並經董事會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董事、監事:由海洋委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