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 第 3 條
- 1.違反前條規定,並經董事會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董事、監事: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二、執行長或與該職務相當之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 2.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海委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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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