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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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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異動
115 年 07 月 14 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秘書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訂定發布全文 4 條,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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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開啟
本準則依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六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開啟
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
自行迴避
。
董事會認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第 3 條
開啟
違反前條規定,並經董事會認定情節重大或不
適
任職位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董事、監事: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二、執行長或與該職務相當之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海委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 4 條
開啟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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