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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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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勞工仍繼續工作者,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繼續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其合計前已結算退休金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但勞雇雙方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2. 2.前項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繼續工作之工作年資所生之退休金,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得依前項規定逐年合意結算,並應依前條第五項規定,全數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逐年合意結算工作年資之採計,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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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4 條規定:「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勞工仍繼續工作者,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