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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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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並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退休規定者,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後,結算其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2. 2.前項合意結算應以書面為之;其內容包括結算之工作年資、金額、結算日及相關事項,並由勞工親自簽名;該書面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3. 3.結算退休金之書面資料,雇主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4. 4.第一項合意結算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其計算退休金基數之平均工資,以工作年資之結算日為事由發生之日。
  5. 5.勞雇雙方依第一項規定,合意結算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其結算之退休金,應全數直接自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6. 6.勞工依前項規定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之方式,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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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3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並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退休規定者,得於勞動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