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10 條
- 1.安全查核結果與相關資料,應依相關規定保密處理及儲存,並不得移作他用。
- 2.人員未受聘僱或退離職時,安全查核結果及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自未受聘僱結果核定之日或退離職生效日起保存五年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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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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