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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20

  1. 1.於封存期間執行灌注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事業封井,事業於收受通知後九十日內,應依所核定封井及封井後工程設計規劃執行封井: 一、未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出財務保證文件及環境損害責任保險。 二、依本辦法及封存准文件執行緊急應變計畫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造成危害或已有重大地質災害安全疑慮。 三、封存場址地下儲集層或層之地質結構受到破壞無法安全儲存二氧化碳。
  2. 2.事業應於封存場址發生前項情形者或達封存核准之封存目標量後三十日內,提出停止灌注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九十日內,依所核定封井及封井後工程設計規劃完成封井,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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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於封存期間執行灌注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事業封井,事業於收受通知後九十日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