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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19

  1. 1.於封存期間,發生異常情形達第九條第八款第二目停止灌注條件或發生二氧化碳洩漏情形者,應停止封存作業,並依所核定之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執行,且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況命事業進行前項以外之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作業。
  3. 3.事業確認異常情形已排除,且監測數值符合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之核定規範者,應將異常處理、監測資料及恢封存作業理由送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完整文件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始得恢復封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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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事業於封存期間,發生異常情形達第九條第八款第二目停止灌注條件或發生二氧化碳洩漏情形者,應停止封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