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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12

  1. 1.應依封存准文件所載內容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封存核准: 一、封存場址座落區位變更。 二、封存目標量增加。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2. 2.封存核准文件所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應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一、封存場址營運事業變更。 二、封存方法變更。 三、封井及封井後工程規劃變更。 四、環境監測規劃之監測方法、頻率及儀器設置變更。 五、補救措施與緊急應變計畫之應變程序、啟動門檻或通報流程變更。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3. 3.封存核准文件所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事業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 二、封存作業施工時程調整。 三、事業行政聯絡窗口、組織架構或內部通報程序更新。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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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事業應依封存核准文件所載內容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封存核准: 一、封存場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