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核准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封存核准之有效期間。 二、基本資料: (一)申請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三、封存核准內容: (一)封存場址座落區位:包括封存場址之經緯度座標邊界及地下儲集層頂部與底部所界定之三維區域。 (二)封存灌注作業條件:包括核准封存之二氧化碳總量、預期作業期程、儲集層壓力限制,以及最大安全井口灌注壓力與最大灌注速率。 (三)二氧化碳流體規格:包括二氧化碳來源、流體成分要求,以及流體中各類雜質之種類、濃度限值及允收標準。 (四)環境監測:包括監測種類、方式、位置、頻率及定期申報規劃。 (五)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包括啟動條件、執行措施、通報流程及應變組織管理架構。 (六)封井及封井後作業:包括啟動條件、執行期程,以及停止灌注報告、封井完工報告、封存場址關閉報告及解除封井後監測義務之程序。 (七)財務安全:包括財務保證方式、金額、擔保機制,以及於封存期間及封井後監測期間持續維持有效之要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