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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10

  1.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相關申請,得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於三個月內依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
  2. 2.前項申請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九十日。
  3. 3.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經審查未通過。 二、違反相關法令。 三、前項補正屆期未提出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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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相關申請,得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於三個月內依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