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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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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號

釋字第5號

解釋日期 41 年 08 月 15 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41 年 08 月 15 日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六月二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一二○○號呈稱案據山西高等法院本年四月十五日呈稱案據汾陽縣司法處主任審判官呈以縣黨部辦理黨務人員及僱工(未入黨)是否有公務員身份請鑒核示遵等情前來查黨務得認為公務之一種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十七號已予示明黨部執監委員依黨章組織當然為公務員肅反專員及幹事錄事等是否公務員以其資格在法令上有無根據為標準亦經司法院二十三年院字第一一四六號解釋有案依此解釋之旨趣原呈所稱黨部辦理黨務人員及僱工如有法令上之依據似可認為公務員惟前述解釋在行憲後是否仍應予以維持頗滋疑義因此其原呈所稱之人員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亦未敢擅予斷定理合具文呈請鑒核指示俾便飭遵等情到部事關法律適用疑義理合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解釋俾便飭遵等情到院案關法律適用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俾便飭遵為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行憲後各政黨黨務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法庭見解: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王寵惠大法官胡伯岳蘇希洵王風雄何蔚徐步垣曾劭勳韓駿傑黃正銘蔡章麟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解釋爭點

行憲後各政黨黨務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解釋文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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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六月二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一二○○號呈稱案據山西高等法院本年四月十五日呈稱案據汾陽縣司法處主任審判官呈以縣黨部辦理黨務人員及僱工(未入黨)是否有公務員身份請鑒核示遵等情前來查黨務得認為公務之一種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十七號已予示明黨部執監委員依黨章組織當然為公務員肅反專員及幹事錄事等是否公務員以其資格在法令上有無根據為標準亦經司法院二十三年院字第一一四六號解釋有案依此解釋之旨趣原呈所稱黨部辦理黨務人員及僱工如有法令上之依據似可認為公務員惟前述解釋在行憲後是否仍應予以維持頗滋疑義因此其原呈所稱之人員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亦未敢擅予斷定理合具文呈請鑒核指示俾便飭遵等情到部事關法律適用疑義理合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解釋俾便飭遵等情到院案關法律適用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俾便飭遵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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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釋字第5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1 年 08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4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