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號
釋字第7號
- 公布日期
- 41 年 09 月 28 日
- 相關文件
- 行政院公函 據福建省保安司令部電呈各省市縣民青兩黨黨部書記長能否認為公務員請核示等情查國民黨之各縣市黨部書記長依照貴院院字第二二三四號及第二五七八號解釋雖應認為公務員但現在情勢變更究竟目前國民黨民社黨青年黨各地黨部之書記長是否應認為公務員相應抄同原件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原抄附福建省保安司令部呈行政院電 據第六區保安司令部露已艷保永法零零八一號呈稱案據本部軍法助理員陳周雄簽呈稱查國民黨黨部之書記長依黨章執行職務係公務員業經三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三四號明白解釋近來民社黨青年黨亦於各省市縣設立黨部其書記長之地位職權與國民黨之書記長相同能否認為公務員不無疑義理合懇請鈞長核轉解釋示遵等情據此理合備文轉請鑒核俯賜解釋以便飭遵等情案關法律疑義除電復外理合電請核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行憲後各政黨黨部書記長為公務員?法庭見解: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王寵惠大法官胡伯岳蘇希洵王風雄何蔚徐步垣曾劭勳韓駿傑黃正銘蔡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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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行憲後各政黨黨部書記長為公務員?
解釋文
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相關文件
行政院公函 據福建省保安司令部電呈各省市縣民青兩黨黨部書記長能否認為公務員請核示等情查國民黨之各縣市黨部書記長依照貴院院字第二二三四號及第二五七八號解釋雖應認為公務員但現在情勢變更究竟目前國民黨民社黨青年黨各地黨部之書記長是否應認為公務員相應抄同原件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原抄附福建省保安司令部呈行政院電 據第六區保安司令部露已艷保永法零零八一號呈稱案據本部軍法助理員陳周雄簽呈稱查國民黨黨部之書記長依黨章執行職務係公務員業經三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三四號明白解釋近來民社黨青年黨亦於各省市縣設立黨部其書記長之地位職權與國民黨之書記長相同能否認為公務員不無疑義理合懇請鈞長核轉解釋示遵等情據此理合備文轉請鑒核俯賜解釋以便飭遵等情案關法律疑義除電復外理合電請核示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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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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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釋字第7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1 年 09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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