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1號
釋字第11號
- 公布日期
- 41 年 11 月 22 日
- 相關文件
-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內政部本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六)安四字第一二二九一號呈稱查公務員不得兼任商業性出版業職務前經司法院先後解釋由部通行各在案茲閱國民政府第二八七四號公報國府新頒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新聞出版事業未超過法定資額者尚非所不許惟關於可否兼任出版業職務如擔任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社長經理記者及社內其他職員一節未經明白釐訂執行時不無困難事關法案解釋理合呈請鑒核准予賜轉司法院解釋俾資準據等情據此案關適用法律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以便飭遵為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社長或其他職職務?法庭見解: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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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社長或其他職職務?
解釋文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黃正銘 蔡章麟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內政部本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六)安四字第一二二九一號呈稱查公務員不得兼任商業性出版業職務前經司法院先後解釋由部通行各在案茲閱國民政府第二八七四號公報國府新頒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新聞出版事業未超過法定資額者尚非所不許惟關於可否兼任出版業職務如擔任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社長經理記者及社內其他職員一節未經明白釐訂執行時不無困難事關法案解釋理合呈請鑒核准予賜轉司法院解釋俾資準據等情據此案關適用法律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以便飭遵為荷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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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釋字第11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1 年 11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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