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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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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2號

釋字第12號

解釋日期 41 年 12 月 20 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41 年 12 月 20 日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九月八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一九三六號呈稱查設有張甲僅生張乙一女嗣後收養王丙為子其女張乙同時復與王丙結婚(即俗所謂將女抱男)此種婚姻是否違反近親禁止結婚之規定現有兩種解釋甲說以民法第一○七七條所謂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者係僅就養父母間之關係而設之規定丙男雖為甲收養之子但與乙女並非同法第九六七條所稱之血親則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四二號及第二一二○號解釋乙丙結婚似應不受同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乙說以依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四七號解釋養子女與其養父母既為直系血親關係則丙男與乙女依照民法第九六七條規定當為旁系血親關係自應受同法第九八三條近親不得結婚之限制究以何說為是事關法律適用疑義理合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解釋俾資遵循等情據此案關適用法律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以便飭遵為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收養他人並以女妻之,有民法第983條之限制?法庭見解:某甲收養某丙,同時以女妻之,此種將女抱男習慣,其相互間原無生理上之血統關係,自不受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之限制。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解釋爭點

收養他人並以女妻之,有民法第983條之限制?

解釋文

某甲收養某丙,同時以女妻之,此種將女抱男習慣,其相互間原無生理上之血統關係,自不受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之限制。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九月八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一九三六號呈稱查設有張甲僅生張乙一女嗣後收養王丙為子其女張乙同時復與王丙結婚(即俗所謂將女抱男)此種婚姻是否違反近親禁止結婚之規定現有兩種解釋甲說以民法第一○七七條所謂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者係僅就養父母間之關係而設之規定丙男雖為甲收養之子但與乙女並非同法第九六七條所稱之血親則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四二號及第二一二○號解釋乙丙結婚似應不受同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乙說以依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四七號解釋養子女與其養父母既為直系血親關係則丙男與乙女依照民法第九六七條規定當為旁系血親關係自應受同法第九八三條近親不得結婚之限制究以何說為是事關法律適用疑義理合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解釋俾資遵循等情據此案關適用法律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以便飭遵為荷

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釋字第12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1 年 12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8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