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7號
釋字第27號
- 公布日期
- 42 年 11 月 27 日
- 相關文件
- 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據財政部呈稱 (一) 據中央信託局臺總秘法 (四二) 字第五一六號代電略稱公務員不得兼任出版業職務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及第十一號解釋在案惟上項公務員究係指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抑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又該局為國營事業機關其所有人員可否兼任出版業職務殊成疑問電請轉送解釋等情到部 (二) 查該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係屬國營事業機構該局人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八號解釋應認為係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惟該局人員現仍係依照該局單行法規任用並非按公務員任用法任用應否認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迄尚未經解釋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究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抑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亦未准釋明如該局人員可併認為係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或前項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則該局人員自不得兼任出版業職務如該局人員不應認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前項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又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則該局人員自可得兼任出版業職務究竟該局人員應否認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以及前項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係刑法上所稱公務員抑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公務員似應再予解釋 (三) 謹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規定具文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示遵等語 二、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中央信託局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上公務員?法庭見解:查大法官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對於本會議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得認為合於本會議規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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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中央信託局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上公務員?
解釋文
查大法官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對於本會議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得認為合於本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本件係對於本院釋字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發生疑義,依照上項決議,認為應予解答。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為該法第二十四條所明定,中央信託局係國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在該局服務人員自屬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仍應受本院釋字第六號及第十一號解釋之限制。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據財政部呈稱 (一) 據中央信託局臺總秘法 (四二) 字第五一六號代電略稱公務員不得兼任出版業職務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及第十一號解釋在案惟上項公務員究係指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抑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又該局為國營事業機關其所有人員可否兼任出版業職務殊成疑問電請轉送解釋等情到部 (二) 查該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係屬國營事業機構該局人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八號解釋應認為係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惟該局人員現仍係依照該局單行法規任用並非按公務員任用法任用應否認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迄尚未經解釋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究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抑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亦未准釋明如該局人員可併認為係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或前項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則該局人員自不得兼任出版業職務如該局人員不應認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前項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又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則該局人員自可得兼任出版業職務究竟該局人員應否認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以及前項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係刑法上所稱公務員抑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公務員似應再予解釋 (三) 謹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規定具文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示遵等語 二、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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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釋字第27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2 年 11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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