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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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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4號

釋字第34號

解釋日期 43 年 04 月 27 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43 年 04 月 27 日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據內政部呈 (一)准臺灣省政府肆貳府民三字第七八○四一號函以屏東縣琉球鄉公所請示某甲擬將其母收養之女乙(即其妹)配與其本身收養之子丙應否受民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經查依收養關係成立之準血親間原無生理上之血統關係依據司法院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之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十二號解釋似可結婚惟本案其男女間輩分不同似應受民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究竟可否結婚請查照核復等由 (二)擬請轉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加以解釋等語 二、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得結婚?法庭見解: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係輩分不相同之擬制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結婚,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與此情形有異,自不能援用。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解釋爭點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得結婚?

解釋文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係輩分不相同之擬制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結婚,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與此情形有異,自不能援用。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據內政部呈 (一)准臺灣省政府肆貳府民三字第七八○四一號函以屏東縣琉球鄉公所請示某甲擬將其母收養之女乙(即其妹)配與其本身收養之子丙應否受民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經查依收養關係成立之準血親間原無生理上之血統關係依據司法院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之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十二號解釋似可結婚惟本案其男女間輩分不同似應受民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究竟可否結婚請查照核復等由 (二)擬請轉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加以解釋等語 二、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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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釋字第34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3 年 04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68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