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1號
釋字第51號
- 公布日期
- 44 年 08 月 12 日
- 相關文件
- 附行政院公函一件原抄附國防部呈一件 行政院公函 國防部本年五月十二日呈為請轉咨司法院變更三十四年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以便適用一案相應抄同原呈函請迅為查核見復為荷 原抄附國防部呈 謹按三十四年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軍人逃亡逾二十四小時後另犯他罪則無軍人身份依此解釋將使逃兵另犯他罪之案件不能以軍法審判似對於軍風紀之維持甚有影響在事實上原機關學校或部隊於所屬發生逃亡事件應辦理呈報開除及緝捕等手續亦殊未能於二十四小時以內辦理完竣原解釋逃亡逾二十四小時即喪失軍籍之規定失之過暫擬懇鈞院轉咨司法院將上項解釋酌予變更以資適用為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士兵未准離營逾1個月,另犯他罪,仍受軍法審判?法庭見解:士兵未經核准離營已逾一個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已失現役軍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軍人之例定其審判機關。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解釋爭點
士兵未准離營逾1個月,另犯他罪,仍受軍法審判?
解釋文
士兵未經核准離營已逾一個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已失現役軍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軍人之例定其審判機關。本院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公函一件原抄附國防部呈一件 行政院公函 國防部本年五月十二日呈為請轉咨司法院變更三十四年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以便適用一案相應抄同原呈函請迅為查核見復為荷 原抄附國防部呈 謹按三十四年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軍人逃亡逾二十四小時後另犯他罪則無軍人身份依此解釋將使逃兵另犯他罪之案件不能以軍法審判似對於軍風紀之維持甚有影響在事實上原機關學校或部隊於所屬發生逃亡事件應辦理呈報開除及緝捕等手續亦殊未能於二十四小時以內辦理完竣原解釋逃亡逾二十四小時即喪失軍籍之規定失之過暫擬懇鈞院轉咨司法院將上項解釋酌予變更以資適用為禱
意見書與附件
解釋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司法院院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釋字第51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4 年 08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