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96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釋字第63號

釋字第63號

解釋日期 45 年 08 月 28 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45 年 08 月 28 日
相關文件
行政院函一件 一、前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呈擬對重訂嚴格取締黑市金鈔等法令之意見案內以關於偽造新臺幣案件之處罰依刑法偽造罪處罰太輕一般非法之徒無所畏懼而對由省外攜運偽臺幣入境又無加重處刑之規定以致查緝困難不易收效新臺幣為中央銀行授權臺灣銀行發行者依其性質顯係國家發行之貨幣就法理而言自得視為國幣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治罪應由主管機關呈請予以解釋以資依據到院當經交據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核復略以新臺幣發行辦法尚係未經完成立法程序之地方單行法立法院屢經催促草成法案送審中央主管機關亦曾數度研議起草終以牽涉全國永久性貨幣制度及對國際組織貨幣平價關係未能辦理在新臺幣發行辦法制成法律之前先予以解釋俾偽造新臺幣案件得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治罪可予採行等語並由本院令飭司法行政部議復在案 二、茲據司法行政部四十五年五月十日臺 (四五) 呈參字第二二四七號呈復略稱查偽造新臺幣依本部見解本認為應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治罪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部且將此法律上之見解以臺四一指參字第一○四六七號令指示臺灣高等法院有案 (原令節錄呈閱) 即司法院二十七年院字第一七六九號解釋亦有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所稱偽造變造之幣券包括銀幣鎳幣銀行券在內等語 (原解釋節錄呈閱) 而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八七五號判例於此論述尤詳 (原判例節錄呈閱)因此上述見解在理論上原無問題但最高法院遷臺之後其見解忽有變更認為偽造銀行券不應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適用而該條例第三條原文幣券一詞之券字作何解釋則似未加注意各級法院對此最高法院之新見解既一致採用於是舊有判解以及本部命令遂皆失其效力惟查最高法院此項見解與現實情形殊難因應且與司法院之解釋亦顯相牴觸茲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既亦認為偽造新臺幣應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治罪並有請予解釋之議鈞院似可從其所請轉請司法院就此問題統一解釋俾資依據茲將與本案有關之判解及本部令文另紙節錄併呈鑒核 三、查本案最高法院判例與司法行政部及財政部見解不同特抄同原附件函請查照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為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偽造、變造新臺幣應如何處斷?法庭見解: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所稱偽造變造之幣券,係指國幣幣券而言。新臺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解釋爭點

偽造、變造新臺幣應如何處斷?

解釋文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所稱偽造變造之幣券,係指國幣幣券而言。新臺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相關文件

行政院函一件 一、前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呈擬對重訂嚴格取締黑市金鈔等法令之意見案內以關於偽造新臺幣案件之處罰依刑法偽造罪處罰太輕一般非法之徒無所畏懼而對由省外攜運偽臺幣入境又無加重處刑之規定以致查緝困難不易收效新臺幣為中央銀行授權臺灣銀行發行者依其性質顯係國家發行之貨幣就法理而言自得視為國幣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治罪應由主管機關呈請予以解釋以資依據到院當經交據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核復略以新臺幣發行辦法尚係未經完成立法程序之地方單行法立法院屢經催促草成法案送審中央主管機關亦曾數度研議起草終以牽涉全國永久性貨幣制度及對國際組織貨幣平價關係未能辦理在新臺幣發行辦法制成法律之前先予以解釋俾偽造新臺幣案件得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治罪可予採行等語並由本院令飭司法行政部議復在案 二、茲據司法行政部四十五年五月十日臺 (四五) 呈參字第二二四七號呈復略稱查偽造新臺幣依本部見解本認為應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治罪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部且將此法律上之見解以臺四一指參字第一○四六七號令指示臺灣高等法院有案 (原令節錄呈閱) 即司法院二十七年院字第一七六九號解釋亦有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所稱偽造變造之幣券包括銀幣鎳幣銀行券在內等語 (原解釋節錄呈閱) 而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八七五號判例於此論述尤詳 (原判例節錄呈閱)因此上述見解在理論上原無問題但最高法院遷臺之後其見解忽有變更認為偽造銀行券不應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適用而該條例第三條原文幣券一詞之券字作何解釋則似未加注意各級法院對此最高法院之新見解既一致採用於是舊有判解以及本部命令遂皆失其效力惟查最高法院此項見解與現實情形殊難因應且與司法院之解釋亦顯相牴觸茲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既亦認為偽造新臺幣應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治罪並有請予解釋之議鈞院似可從其所請轉請司法院就此問題統一解釋俾資依據茲將與本案有關之判解及本部令文另紙節錄併呈鑒核 三、查本案最高法院判例與司法行政部及財政部見解不同特抄同原附件函請查照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為荷

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釋字第63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5 年 08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64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