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號
釋字第69號
- 公布日期
- 45 年 12 月 05 日
- 相關文件
- 考試院函 一、查九月二十三日中央日報登載行政院俞院長在立法院答復立法委員質詢公務人員兼職不得兼薪問題之要點如下 (1)依照規定公務人員兼職不得兼薪 (2)依照規定兼職人員得領一個兼職之交通費不得享其他待遇違者由審計機關依法剔除不予核銷 (3)照現行規定兼職人員祗限領一份薪俸但並未規定祗限領本職機關之一份而不得捨本職機關之薪俸改領兼職機關之一份因此兼職人員在本職機關或在兼職機關任擇一份支領均可各等語 二、本院詳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其涵義自係指依法兼職者只應支領本職原俸意甚明顯因此行政院之解答為兼職人員得在本職機關或兼職機關任擇一份支領者似與該條文涵義不符現由考試委員管公度等七人提經本院第二屆第九十次會議決議送請大法官解釋等語紀錄在案 三、相應抄同原案函請貴院查照辦理惠復為荷 原抄附臨時動議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其涵義自指依法兼職者只應支領本職原俸邇來各機關附屬機構自訂待遇特別優厚而依法兼職每多擇肥而噬不支本俸而領兼薪反藉口掩飾法無明文規定至不依法兼職而兼薪者更無論矣應否送請大法官解釋提請公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公務員依法令兼職,得支領兼職之公費?法庭見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謂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當係指兼職之公務員僅能支領本職之薪及公費而言。其本職無公費而兼職有公費者自得支領兼職之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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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得支領兼職之公費?
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謂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當係指兼職之公務員僅能支領本職之薪及公費而言。其本職無公費而兼職有公費者自得支領兼職之公費。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蔡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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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函 一、查九月二十三日中央日報登載行政院俞院長在立法院答復立法委員質詢公務人員兼職不得兼薪問題之要點如下 (1)依照規定公務人員兼職不得兼薪 (2)依照規定兼職人員得領一個兼職之交通費不得享其他待遇違者由審計機關依法剔除不予核銷 (3)照現行規定兼職人員祗限領一份薪俸但並未規定祗限領本職機關之一份而不得捨本職機關之薪俸改領兼職機關之一份因此兼職人員在本職機關或在兼職機關任擇一份支領均可各等語 二、本院詳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其涵義自係指依法兼職者只應支領本職原俸意甚明顯因此行政院之解答為兼職人員得在本職機關或兼職機關任擇一份支領者似與該條文涵義不符現由考試委員管公度等七人提經本院第二屆第九十次會議決議送請大法官解釋等語紀錄在案 三、相應抄同原案函請貴院查照辦理惠復為荷 原抄附臨時動議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其涵義自指依法兼職者只應支領本職原俸邇來各機關附屬機構自訂待遇特別優厚而依法兼職每多擇肥而噬不支本俸而領兼薪反藉口掩飾法無明文規定至不依法兼職而兼薪者更無論矣應否送請大法官解釋提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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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釋字第69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5 年 12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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