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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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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98號

釋字第98號

解釋日期 51 年 10 月 17 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51 年 10 月 17 日
相關文件
附最高法院呈一件 一、查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是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院解字第三三四五號解釋謂前犯吸食鴉片罪經判決宣告緩刑後並未實行勒戒則於緩刑期內仍復吸食自不能以戒後復吸論處又既非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一部之執行赦免後而再犯亦不能以累犯論處(參照刑法第四十七條)祇可就其後罪獨立論科俟判決確定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條撤銷前罪緩刑之宣告外並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是否仍應受刑法第五十條之限制不無疑義 二、理合備文呈請鈞院解釋示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仍有數罪併罰之適用?法庭見解: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雖緩刑期內更犯者,其所科之刑亦應於緩刑撤銷後合併執行。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解釋爭點

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仍有數罪併罰之適用?

解釋文

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雖緩刑期內更犯者,其所科之刑亦應於緩刑撤銷後合併執行。

理由書

1查數罪併罰依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應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限,倘為裁判確定後所犯,則與數罪併罰規定無涉,其所科之刑僅得與前科合併執行,其於緩刑期內更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諭知者,應於撤銷前罪緩刑之宣告後合併執行其刑,無庸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2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3大法官 胡伯岳 徐步垣 曾劭勳 黃正銘 史延程 諸葛魯 史尚寬 景佐綱 黃演渥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洪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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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釋字第98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51 年 10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