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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540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1 年 03 月 14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使

理由書

使使 使使退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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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國宅條例收回國宅強執事件之審判權? (一)主管機關直接興建及分配之住宅,先由有承購、承租或貸款需求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於法定要件,再由主管機關與申請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 (二)此等契約係為推行社會福利並照顧收入較低國民生活之行政目的,所採之私經濟措施,並無若何之權力服從關係。 (三)性質上相當於各級政府之主管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人民發生私法上各該法律關係,尚難逕謂政府機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並參與分配及管理,即為公權力之行使。 重點: 雙階理論(二階段理論): 公法-主管機關審核資格(VA) 私法-簽訂私法契約(買賣、租賃或借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