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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621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5 年 12 月 21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

使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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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得強制執行? (一)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 (二)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三)若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 重點:1原則義務人死亡,該處分為重大瑕疵無效。(義務人於行政處分作成前或送達前死亡)    2例外若義務人留有遺產,則得對該遺產強制執行。    3一、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二、罰鍰及怠金。三、代履行費用。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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