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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763號【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7 年 05 月 03 日

解釋爭點

2191使使15

解釋文

2191滿1使使152

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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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是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而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一)基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徵收完成時起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使其適時知悉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若有不能個別通知之情事,應依法公告,俾其得及時申請收回土地。 (二)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固得經由法定程序徵收人民之土地,惟徵收人民土地,屬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手段,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自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 重點:正當行政程序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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