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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67號【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7 年 07 月 26 日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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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139108

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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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一)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二)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健康與醫療保健之社會福利救濟措施原有多端,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藥害救濟法第1條參照),爰設置藥害救濟制度,對於受藥害者,於合理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即其適例,亦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及健康權(本院釋字第753號解釋參照)之意旨相符。 重點:1法律明確性原則-合憲。    2比例原則-合憲。    3「救濟」 ,其法律上定性為「基於社會衡平所為之行政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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