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57號
111年憲裁字第5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2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彭雲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2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1年7月29日修正公布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法庭見解: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之效力及於聲請人之本件釋憲聲請案件。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2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1年7月29日修正公布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
主文
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之效力及於聲請人之本件釋憲聲請案件。
理由
¶1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亦有明文。
¶2二、經查,聲請人因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2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81年7月29日修正公布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9年10月20日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下稱系爭案件),依憲訴法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系爭案件為憲訴法施行日即111年1月4日前繫屬之案件,其應否受理,應依大審法判斷之。經核與大審法上開規定聲請釋憲要件相符,應予受理。
¶3三、司法院於110年12月10日作成釋字第812號解釋,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審查之系爭案件,與上開解釋屬同一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且符合受理要件,於上開解釋公告前未及併案審理,自應為上開解釋效力所及,爰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5號
聲請人
彭雲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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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5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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