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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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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8號

111年憲裁字第1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號聲請人 鄭銘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號
聲請人
鄭銘浤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復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於98年7月23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98年8月14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12月25日第134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98年8月14日即已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號

聲請人

鄭銘浤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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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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