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8號
111年憲裁字第1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2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號
- 聲請人
- 鄭銘浤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復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於98年7月23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98年8月14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12月25日第134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98年8月14日即已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號
聲請人
鄭銘浤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