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70號
111年憲裁字第7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3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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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及暫時處分等。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與聲請意旨,均同司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0670號函檢送不受理決議之前次聲請書所載,並請求作成暫時處分及聲請為其選任辯護代理人等語。
¶2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按憲法訴訟法僅於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並未行言詞辯論,即不予受理,自不生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問題,併此敘明。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號
聲請人
謝清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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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7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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