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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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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77號

111年憲裁字第77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6號聲請人 賴世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6號
聲請人
賴世凱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2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刑事判決,剝奪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有違憲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上開二判決均於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6號

聲請人

賴世凱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7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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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