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96號
111年憲裁字第9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3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10號
- 聲請人
- 徐世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促轉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均維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未撤銷原審判決之見解,違反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且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威權統治時期之定義,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均應宣告違憲,爰於中華民國110年12年29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次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就盜取財物、軍中無故離去職役部分,認抗告無理由;就侵占及無故離去職役部分,認抗告不合法,分別駁回。本件聲請就盜取財物、軍中無故離去職役部分,應認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一;侵占及無故離去職役部分,應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4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6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10號
聲請人
徐世宗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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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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