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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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13號
111年憲裁字第113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3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羅文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下簡稱臺高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4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簡稱臺北地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臺高院108年度上字第1453號、臺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民事判決;因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北地院110年度司他字第310號民事裁定,及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認臺北地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曾就臺北地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高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曾就臺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高院108年度上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因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曾就臺北地院110年度司他字第310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經同院110年度事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復提起抗告,終經臺高院111年度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曾就臺北地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經同院110年度事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復提起抗告,終經臺高院111年度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以抗告非有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分別以上開臺高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41號、108年度上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111年度抗字第22號及111年度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
¶3三、關於確定終局判決部分:
¶4(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5(二)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聲請人曾於110年11月15日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同年12月24日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10年11月15日即已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6四、關於確定終局裁定部分:
¶7(一)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8(二)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9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10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1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8號
聲請人
羅文台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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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1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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