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36號
111年憲裁字第13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4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蔡添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56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58…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56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係警察違法逮捕、審問及栽贓聲請人而生,實際上並無聲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之實證存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56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未能糾正警察違法,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均有錯誤,均屬違憲。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曾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5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查,聲請人曾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1號刑事裁定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裁定駁回聲請,可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29號
聲請人
蔡添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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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3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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