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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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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39號

111年憲裁字第13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7號聲請人 謝家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7號
聲請人
謝家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認法務部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法矯字第10903027540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認法務部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法矯字第10903027540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撤銷假釋事件,認法務部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法矯字第10903027540號函(下稱系爭函)認定事實有誤,所維持之106年12月21日法授矯教字第10601128090號函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函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7號

聲請人

謝家勳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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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3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