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715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憲裁字第182號

111年憲裁字第18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8號聲請人 張美靜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8號
聲請人
張美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29號裁定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及所…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29號裁定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及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與財政部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841633008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29號裁定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下併稱系爭裁判)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與財政部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841633008號函(下稱系爭函),限制聲請人適用有利之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願及訴訟權、財產權,並涉及憲法第19條所依據之法治國原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又系爭裁判所引用之系爭函及相關法條,均非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除外事由,是系爭裁判已與憲法第23條有所牴觸等語。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規定之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於111年1月24日送達聲請人,故本件應適用憲訴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實屬聲請人對系爭裁判應適用之法規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系爭函及系爭裁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8號

聲請人

張美靜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憲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8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