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97號
111年憲裁字第19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5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劉好銘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撤銷假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撤銷假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為撤銷假釋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法矯署復字第11001109280號復審決定(下稱系爭復審決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一事不二罰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又,系爭復審決定並非上開憲訴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28號
聲請人
劉好銘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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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9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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