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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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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26號

111年憲裁字第22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7號聲請人 游建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7號
聲請人
游建村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家暴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家暴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告知權、聽審權、防禦權、公正受審權及司法院釋字第146號、第384號、第582號、第731號解釋等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就詐欺取財之聲請部分,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就此一聲請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另就家暴殺人之聲請部分,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就此一聲請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

4四、復查,上開終局確定判決一及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7號

聲請人

游建村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2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9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