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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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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40號

111年憲裁字第24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0號聲請人 黃永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0號
聲請人
黃永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坐落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85巷之房屋,均合法繳稅,並於中華民國35年前即已居住於此,卻遭法院強制執行拆屋還地,聲請人請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該分署卻不予理會,提起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又未給予救濟,顯有侵害人民生存權、居住權、財產權及訴訟權,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4月26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0號

聲請人

黃永安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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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4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