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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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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56號

111年憲裁字第25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2號聲請人 洪嘉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2號
聲請人
洪嘉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更助法字第205號、第206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更則字第84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3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4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2號

聲請人

洪嘉鴻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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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8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