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56號
111年憲裁字第25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5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洪嘉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更助法字第205號、第206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更則字第84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3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4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2號
聲請人
洪嘉鴻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