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90號
111年憲裁字第29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3號
- 聲請人
- 李耀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原因案件相對人所偽造之開庭錄音光碟作為證據,又於判決中記載與事實不符之證據,進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已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經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採之開庭錄音光碟,與開庭報告單及言詞辯論筆錄有所出入,尚難認已具體指摘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3號
聲請人
李耀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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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9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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