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17號
111年憲裁字第31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65號
- 聲請人
- 侯陸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2二、就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本件聲請書所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78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民事判決,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就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經查,本件聲請書中僅就上開判決所述及之若干事實予以爭執,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4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65號
聲請人
侯陸太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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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1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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