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06號
111年憲裁字第30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0號
- 聲請人
- 林文潔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5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憲訴法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因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53號民事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復提起抗告,仍經最高法院據相同理由,以系爭裁定予以駁回;次查,據聲請人聲請意旨所陳,均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爭執,無涉程序上繳納裁判費事項,是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4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0號
聲請人
林文潔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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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0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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