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54號
111年憲裁字第35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黄越傑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均未踐行調查程序,即以司法警察違法訊問證人所取得之證據,作為論處聲請人有罪唯一依據,前開判決均因理由欠缺完備及未憑證據裁判而違背法令,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爰依憲法訴訟法聲請判決是否違憲解釋。
¶2二、查聲請人曾依序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次查,本件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憲法,聲請依憲法訴訟法,就確定終局判決為是否違憲之審查,核其聲請真意,應係聲請對確定終局判決為憲法審查。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4四、末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6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07號
聲請人
黄越傑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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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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