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70號
111年憲裁字第37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5號
- 聲請人
-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續為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續為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81號(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以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不得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及未用盡審級救濟,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憲訴法規定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得於該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因此,本案仍可聲請。系爭不受理裁定有以上違誤,再行聲請釋憲,請求續為審理,俾能追訴被迫提早退出職場之損失賠償等語。
¶2二、按對於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不合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憲訴法明定對於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亦無得聲請續行審理之規定。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5號
聲請人
廖麗綢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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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7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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