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72號
111年憲裁字第37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8號
- 聲請人
- 張文俐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4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 查,聲請人曾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上訴無理由,以系爭判決駁回之,該判決不得上訴,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8號
聲請人
張文俐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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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7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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