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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85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09號
聲請人
盧平

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等規定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雖聲請解釋憲法,惟核聲請書內容,係指摘系爭判決違反上開憲法規定,是本件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案,先予敘明。惟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上揭規定,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09號

聲請人

盧平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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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0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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