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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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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85號

111年憲裁字第38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09號聲請人 盧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09號
聲請人
盧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等規定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雖聲請解釋憲法,惟核聲請書內容,係指摘系爭判決違反上開憲法規定,是本件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案,先予敘明。惟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上揭規定,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09號

聲請人

盧平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38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8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