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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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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83號

111年憲裁字第38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18號聲請人 李家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18號
聲請人
李家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以雙方當事人簽定試用期為由剝奪勞動基準法對勞工權益之保障,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62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2.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18號

聲請人

李家有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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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38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