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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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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446號

111年憲裁字第44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69號聲請人 李國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69號
聲請人
李國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森林法第3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森林法施行細則第2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土地法第2編地籍(下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對於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林地)未能考量實際占有土地者未能登記之各種客觀因素,而將未登記之土地(林地)一律歸屬國有或視為無主土地,未區分實際占有土地者對於權利之行使有無障礙,皆發生失權效果,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5條財產權保障;且系爭規定二欠缺母法森林法之明確授權,而得規範人民林地權利之得喪變更,有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31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故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之,合先敘明。

4四、核其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另關於聲請人主張與上開二規定具有重要關聯性之系爭規定三,應一併審查部分,即失所依附,自不得以之為審查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69號

聲請人

李國雄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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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44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23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